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毕业证样本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Guangdong University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是广东省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单位之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的公办本科高校,为华南地区唯一一所石油化工特色本科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广东省首批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广东省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高校,广东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石油石化行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学院源于1954年创办于广州石牌的华南工学院附设工农速成中学,1992年7月,学校改名为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与广东省茂名教育学院合并升格为本科茂名学院;2010年,更名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学院有教职工1302人,其中具有正高、副高职称教师388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800多人,兼职博导、硕导6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人,全国先进工作者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名,全国优秀教师2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广东省扬帆计划紧缺人才及高层次人才、特支人才等28人,广东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7人,有一批教师获得南粤优秀教师、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各类荣誉称号。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毕业证制作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6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官渡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
西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科创路1号
光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
邮政编码:525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本科批次。
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和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设立“四年制(即:“4+0”模式)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大学四年均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试点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试点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或者按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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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未按省统考文化课和术科折算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出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的40%和术科成绩的60%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术科、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具体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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